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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某农贸市场以收“保护费...
甲贪图便宜长期销售不符合...
甲为追求利润,从乙处购买...
某行业协会与明星甲在电视...
王婆醋厂用自来水加少量原...
甲乙是好朋友,甲是某电信...
甲是一名大学生尚未取得机...
甲乱建一棚,被认定为违章...
某市经贸委、交通局、工商...
兑奖单位:石岐区办事处司法所
<办公楼一楼>
兑奖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
18号
兑奖电话:23328148
案例回顾:每周一法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受到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开始日期:2011-11-28 截止日期:2011-12-04
A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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