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每周一法
  •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受到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开始日期:2011-11-28   截止日期:2011-12-04
  • A不构成侵权
  • 正确答案: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 答案:B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