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石岐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表日期: (2011-12-30)

区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石岐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石岐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山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属区财政拨款和区属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办事处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区办事处领导、区办事处办公室、区纪检监察室、区财政所、区审计办、区城管办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招标办的指导下,监督检查本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权限对本区内申请招标、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本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监督本区内招标投标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五)对本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定标结果;
    (六)监督本区内中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按规定属市招标标准以及建设项目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需参加市工程招标投标(或按市发改委立项审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核准意见执行)。
    (二)未达到市规定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时,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1、区年度预算批准的建设项目,造价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
    2、没有列入当年年度预算但按程序批准追加经费的建设项目,造价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
    3、含区属集体投资成分的合资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
    4、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向区招标办申请,由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区招标办负责招标过程的指导及监督。
    5、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增减的幅度超出中标总额的±10%或超出中标总额1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第八条 经区办事处批准造价在2万(含2万)至10万(不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操作,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参加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将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移交区招投标办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承包范围和技术资质等级与招标工程的要求相符。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通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且属区招标办负责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需向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图纸及中介预算;
    (二)项目批文及建设项目列入区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或经审批同意追加预算的项目证明文件;
    (三)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每月10号前,招标单位(或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向区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由区招标办确定需上报市招标办受理的项目还需填写招标申请书),区招标办在每月20日(节假日或因特殊工作影响时顺延)申请召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书。
    (二)建设单位(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要求特事特办的建设项目,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投标程序优先办理。
    (三)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单位召开标前会议,向参加投标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图纸会审,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
    (四)区办事处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书。
    (五)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在每月一次的例会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书并进行评定,确定中标单位;区招标办在例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由招标单位与招标办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到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四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为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售后服务完善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
    第十六条 禁止中标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会议一般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组长因故不能按时举行会议时,可以委托副组长或招投标办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组织施工过程中,由区办事处办公室联同建设单位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或聘请的社会中介监理机构对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工程完成后由上述单位成员共同负责验收。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建设单位。
    1、按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工程的;
    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投标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二)区招标办。
    1、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领导干部。
    1、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的;
    2、通过批条子、打电话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工作的。
    (四)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1995]15号)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否则追究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 月1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关于石岐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暂行办法》(中岐办[2007]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其他未尽事宜及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的招标投标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